column - collection

快樂和痛苦均源於人的自身,是他運用其反思能力的結果。

Sunday, October 09, 2005

四宗案件,兩種制度

 最近連續兩位偶像歌手因藏有軟性毒品而遭檢控,又再一次引起社會人士正視日益嚴重的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的問題。兩位裁判法官的判詞亦頗值得思考。

 十六歲以下的少年犯人,法律上均假定他們犯事主要是年少無知或誤入歧途,故判刑的主要考慮點是如何協助他們改過自新。十六歲以上的犯人,他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,法院的量刑也會主要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和刑罰的阻嚇性。對廿五歲以下犯了吸食或藏有少量軟性毒品的青少年犯,法院可考慮的判刑包括送入戒毒所,接受感化,社會服務令,罰款甚至入獄或判入教導所或勞役中心,但一般以前四類課刑較為普遍,而這些刑罰主要是給予被告適當的懲罰。

 在周永恆案中,裁判官郭偉健便別開生面地於感化期間列出條件,要周永恆蒐集資料並向法院及公眾講解毒品的禍害,這方面使周永恆不能在案件審結後便將事件教訓忘得一乾二淨,而蒐集資料是否認真,亦足以令法院衡量周永恆是否真有悔意,這過程亦可令周永恆認真反思過往行為的禍害。日後在法院講解時,勢必引起傳媒爭相報道,既可收宣傳毒品的禍害之效,又可透過青年偶像令年輕歌迷上寶貴一課,亦使周永恆能以一己的影響力回饋社會,令犯人改過自新,助己助人。這正是判刑的最終目標。

 在不少地區,法院均會透過靈活設計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,令青少年犯面對自己的過失及為社會出一分力,而且效果不錯。香港法院在這方面相對上是缺乏想像力,郭偉健裁判官的判決,希望能令司法界更靈活運用判刑,以幫助更多誤入歧途的青少年重返正途。

 在吳浩康案,裁判官練錦鴻收到一些市民來信,要求他重判以儆效尤。練錦鴻裁判官於判案時指出,量刑必須公平,過往同類案件多以罰款處理,法院不能因吳浩康是當紅藝人而給予厚待,但亦不能因他是知名人士而加以重判,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便是這個意思。法院只能根據案情給予最公平的裁決,最後法院認為感化並不適合而判罰款五千元。

 吳浩康判案之日,正值兩名港人在深圳因嫖妓被捕,一名為休班警員,被行政拘留15天後便獲釋回港,另一名為立法會候選人何偉途,案情相若,卻遭收容教育半年,兩宗案件囚禁期相差幾近12倍。中方媒體強調沒有政治理由,何偉途案只是一宗普通的風化案,那判刑的差異便只能歸咎於司法制度的不善。四宗案件,便使中港兩地司法制度的優劣立見。

 [陳文敏]

0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

<< Home